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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一)法定行政机关
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价格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规的政策,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4、《江苏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管理、监督。”
5、《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6、《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五条“价格举报案件的检查处理,由受理举报的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可以交办给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需要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7、《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8、《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
9、《价格监测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10、《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11、《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内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12、《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第四条“本省范围内的收费,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各级物价部门是收费管理监督的主管机关,省、市、县物价部门要配备与任务要适应的管理人员。”
13、《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江苏省物价局是《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印制部门,省、市、县物价部门是《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发放部门。省级以上(含省)的收费单位由省发证。其他收费单位可按其隶属关系分级发证。”
14、《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鉴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15、《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第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价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价格工作。”
16、《南京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17、《南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办法》第四条“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主管部门。
市、区、县价格事务所(以下统称价格鉴定机构)是具体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机构。”
二、受委托的执法组织
(一)受委托的执法组织
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二)法律依据
1、《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做好价格咨询、价格鉴证和有关价值评估等价格事务工作”。
2、《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具体负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工作,其他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业务”。
3、《南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办法》第四条“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主管部门。市、区、县价格事务所(以下统称价格鉴定机构)是具体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机构。”
第二节 物价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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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
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及修订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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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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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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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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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
国务院 |
2000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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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7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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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务院 |
2006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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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1994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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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5年1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 |
1995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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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2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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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2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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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06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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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价格监测规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03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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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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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2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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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1999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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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2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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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04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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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04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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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03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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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
国家发改委、水利部 |
2004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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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2001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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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2002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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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1999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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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1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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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南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办法》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0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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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南京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03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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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南京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1994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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